
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,应具备以下条件:
(1)一般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。
(2)完成了规定内容的培训教育。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知识等内容的教育。
(3)基本具备党员条件。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,必须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。对先进性不明显、群众威信不高、不具备党员条件的,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。
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,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:
(1)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,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。
(2)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、培养联系人、党员和群众的意见。
(3)支部委员会(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)将党小组、培养联系人、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,经过讨论研究,确定发展对象人选。
(4)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备案后,列为发展对象。确定新的社会阶层等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时,党支部报上级党委备案后,还要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同意。